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丰润区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FengRu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FR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丰润区境内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丰润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和丰润区民政局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区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丰润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丰润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唐山市龙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京东龙泉谷景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依规开展旅游行业自律性工作,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举办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技能大赛,组织相关展览会、交易会,推广新经验、新标准、新产品和新成果,促进行业素质全面提升;
(三)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工作,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
(四)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向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愿望和诉求;
(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会员共享,编辑行业信息资料;
(六)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由全区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与旅游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人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旅游工作或与旅游工作相关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
(五)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合法权益,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和行约;
(九)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会对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协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